定义:眼科器械是指用于预防、诊断、治疗眼科疾患和眼科保健的可重复使用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眼科器械具有种类多、器械小、多有钩尖、内腔小且不易清洗等特点。处理流程如下:
一、处理流程
(一)回收
1、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;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,精密器械应采用保护措施,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;被朊病毒、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,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。
2、使用者应在使用后及时去除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的明显污物,根据需要做保湿处理。
3、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,应采用封闭方式回收,避免反复装卸。
4、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、消毒,干燥备用。
(二)分类
1、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清点、核查。
2、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、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。
(三)清洗
1、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、手工清洗。
2、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。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、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。
3、清洗步骤包括冲洗、洗涤、漂洗、终末漂洗。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。
4、精密器械的清洗,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(四)消毒
1、清洗后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。方法首选机械湿热消毒,也可采用75%乙醇、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。
2、湿热消毒应采用经纯化的水,电导率≤15μS/cm(25℃)。
3、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、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湿热消毒温度应≥90℃,时间≥5min,或A0值≥3000;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,其湿热消毒温度应≥90℃,时间≥1min,或A0值≥600。
(五)干燥
1、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。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,金属类干燥温度70℃~90℃;塑胶类干燥温度65℃~75℃。
2、不耐热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、压力气枪或≥95%乙醇进行干燥处理。
3、管腔器械内的残留水迹,可用压力气枪等进行干燥处理。
4、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。
(六)器械检查与保养
1、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。器械表面及其关节、齿牙处应光洁,无血渍、污渍、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;功能完好,无损毁。
2、清洗质量不合格的,应重新处理;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,应及时维修或报废。
3、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。
4、应使用医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。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。
(七)包装
1、包装应符合GB/T19633的要求。
2、包装包括装配、包装、封包、注明标识等步骤。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。
3、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,核对器械的种类、规格和数量。
4、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筐或有孔的托盘中进行配套包装。
5、手术所用盘、盆、碗等器皿,宜与手术器械分开包装。
6、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。有盖的器皿应开盖,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、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,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;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,保持管腔通畅;精细器械、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7、压力蒸汽灭菌包重量要求: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kg,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kg。
8、压力蒸汽灭菌包体积要求: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×30cm×25cm;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×30cm×50cm。
9、包装方法及要求: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。包装方法和要求如下:
a)手术器械若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,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。
b)密封式包装方法应采用纸袋、纸塑袋等材料。
c)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,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,并符合附录D的要求。每次使用后应清洗、消毒和干燥。
d)普通棉布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,无污渍,灯光检查无破损。
10、封包要求如下:
a)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。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;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,则不必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。
b)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,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、重量相适宜,松紧适度。封包应严密,保持闭合完好性。
c)纸塑袋、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≥6mm,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应≥2.5cm。
d)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。
e)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,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后应可识别。
f)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、包装者等内容。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、灭菌批次、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相关信息。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。
(八)灭菌
1、压力蒸汽灭菌
(1)耐湿、耐热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。
(2)应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。常规灭菌周期包括预排气、灭菌、后排汽和干燥等过程。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,应在紧急情况下使用,使用方法应遵循WS/T367的要求。
(3)灭菌器操作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(4)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的质量应符合要求。
(5)管腔器械不应使用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方式进行灭菌。
2、低温灭菌
(1)常用低温灭菌方法主要包括:环氧乙烷灭菌、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、低温甲醛蒸气灭菌。
(2)低温灭菌适用于不耐热、不耐湿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灭菌。
(3)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:
a)灭菌的器械、物品应清洗干净,并充分干燥;
b)灭菌程序、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WS/T367的规定,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;
c)灭菌装载应利于灭菌介质穿透。
(九)储存
1、灭菌后物品应分类、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。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,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。
2、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≥20cm,距离墙≥5cm,距天花板≥50cm。
3、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,设置标识。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。
4、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、包装后专架存放。
5、无菌物品存放要求如下:
a)无菌物品存放区环境的温度、湿度达到WS310.1的规定时,使用普通棉布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。
b)未达到环境标准时,使用普通棉布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不应超过7d。
c)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30d;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、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180d;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180d。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180d。
(十)无菌物品发放
1、无菌物品发放时,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。
2、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和包装完好性。植入物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,方可发放。紧急情况灭菌植入物时,使用含第5类化学指示物的生物PCD进行监测,化学指示物合格可提前放行,生物监测的结果应及时通报使用部门。
3、应记录无菌物品发放日期、名称、数量、物品领用科室、灭菌日期等。
4、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,应清洁处理,干燥存放。